宠物丢失场所有责任吗?
首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 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共场所的定义有明确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众活动场所或者公用设备的一切场所,如公园、影剧院、商场、车站等”;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网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内设置设施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一个场所能否称得上“公共场所”,一是看该场所的设置是否是为了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开放,二是看该场所有没有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宠物丢失事件中,通常涉及的都是公用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楼道、电梯、公园、湖泊等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 那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到底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只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